【世界经理人电子商务网】据报道,一个通过CtoC网站“淘宝网”购买货品的消费者,因该网站提供的网上支付工具出现了问题,这一消费者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对这个支付工具产生了疑问,将其经历向媒体公布,并表示要诉诸司法机关。这是近日来媒体关注的热点之一。
就媒体而言,对这个事件的报道和追踪很有意义,真可称得上是“独具慧眼”。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类问题本来就具有轰动效应,这个事件又涉及到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网络支付与网络支付工具以及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等诸多极具前瞻性、开创性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的法律地位、网络支付工具的法律属性和地位、纠纷解决方式等很有代表性的法律焦点问题。
这个事件的过程如下:2006年末G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款手机,他与卖家J先生约定以平邮方式寄送货品。G先生通过“淘宝网”的“支付宝”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了货款。3天后,G先生意外地收到通过快递寄来的货品,但包装盒有明显拆卸迹象,打开后发现手机和电池板全无,剩下的只是些其他配件和说明书等物。G先生当即拒绝在快递签收单上签字确认。他向“淘宝网”方面要求退款,数日未见结果又向“淘宝网”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该网站答复为“卖家不同意退款”,由此淘宝网也拒绝将货款退还G先生。其时该货款仍在“支付宝”帐户中。按照媒体报道,“淘宝网”的“争议处理规则”中有这样的表述:“自买卖双方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宝’未收到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公安机关、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若交易双方中的一方申请支付宝对争议货款进行处理,支付宝可在7天内自行判断将争议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对此,G先生认为支付宝的身份和任务是为买卖双方代收代付货款、起一个代理人的作用;支付宝无任何证据让人信服其裁判的结果一定是公平、公正的……
“支付宝”或其他网站开通的网络支付工具,是一种用于代收代付网络交易中发生的货款的行为,时下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网络交易运营商为了化解交易风险采取的策略。“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支付工具”,由网络交易运营商开办。针对卖家,它代收买家的货款,在买家收到货品后向卖家支付。这个过程中会出现资金流转的时间延滞。“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应该是一个货款代管者。它的收款与支付,完全建立在民事约定的基础之上,基于支付货款的买方对它的授权,也基于提供货品的卖方对它的代收货款的授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个收支行为中的全部权利义务,都来自于买卖双方与它的约定。现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向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行政许可的倾向。许可之后他们会有何种新的权利,不得而知,至少在网络交易的货款收支过程中,是民事代理契约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承担起居间解决纠纷的责任。因为:首先它已经承担起了代收代付货款的功能,这一职能本身已经构成了清晰的业务模式,也需要相关的政策法律环境做支撑,任何杂糅其他业务对它有害无益;其次,居间解决纠纷的职能来源于两个渠道:或者依法具有、或者经过当事人授权。“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法定的居间解决纠纷的功能,此功能只能来自于当事人的另外授权。显然,作为支付工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当然获得当事人对它的居间解决纠纷的授权,它可以获得代收代付货款的授权,并不因此产生其中发生的纠纷也可以居间解决的权利。这是两个问题,更何况“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也可能与委托人之间产生纠纷。世界经理人电子商务网讯
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国际上早已产生了相对完整的解决模式——网上纠纷解决方式(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这是一种以非诉讼的方式,通过说和、调解、仲裁等民间的居间纠纷解决渠道。通过第三方,以身处其外的超然地位和态度从中协调纠纷双方或几方的矛盾,进而以第三方促成和约的形式确立纠纷解决方案。以合同约定来监督执行,并因合同而受法律保护。第三方居间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矛盾解决渠道,受当事人控制的力度很强,也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合同形式确立的解决方案只对双方有约束力,节省了执行成本,保护了事件的私密性。这些特点让ODR在当前网络社会中得到普遍的认可。
在我国已经有类似的机构开展之类业务,“在线争议解决中心”(www.odr.com.cn)就是国内最早开展这一业务的民间机构。类似于支付平台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网络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纠纷,都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解决。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跨出自己的业务领域“揽权”,不如交与专门的机构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